2022-03-15 15:28:55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皖江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规范住房保障相关主体信用行为,完善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现印发《欧洲杯开户app:贯彻落实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欧洲杯开户app:贯彻落实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保障相关主体信用行为,提升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欧洲杯开户app: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保函〔2018〕3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分配、使用、退出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中的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信用主体
??信用主体是指各县市区、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和机构。
??(一)相关自然人
??1.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即正在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或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过程中尚未享受住房保障的相关人员,以及住房保障轮候家庭成员。
??2.住房保障享受对象,即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
??(二)相关机构
??1.各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服务的相关机构,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
??2. 其他从事代理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等经纪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责任主体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用建设、指导和监管。
??(二)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对信用主体在辖区内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年审环节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信用信息的初步认定。
??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建立、诚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信用修复、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信用判断信息、信用状况信息。
??1.基础信息
??(1)相关自然人: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低保证明等标识信息。
??(2)相关机构:单位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等标识信息。
??2.信用状况信息
??指住房保障相关信用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表现等信息,以及在其他社会事务中形成的、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等信息。
??3.信用判断信息
??指用于判断信用主体住房保障信用状况的关联信息。
??(1)相关自然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过程中的申报信息、审核信息、分配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后期使用过程中的住房使用情况信息,租金缴纳情况信息,退出管理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1)相关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中遵守相关约定、规定的信息。
??(二)采集方式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资格审核、入户调查、动态巡查、履约检查、投诉或举报查实、同级或上级审计相关部门反馈等。
??2.各责任主体可结合自身职能运用多种方式,也可增加或创新采集方式。
??(三)采集主体
??1.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和初审阶段以及在资格年审初审阶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及初步认定后,报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
??2.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配租、租赁补贴发放阶段以及在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复核阶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采集、认定。
??3.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等过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采集,报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
??4.市宜居公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租金收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等过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其负责采集、汇总,并交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
??(四)采集流程
??1.守信激励行为采集流程
??(1)信息采集: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提出拟认定为守信激励行为的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名单、相关行为依据等初步意见。
??(2)信息公示:初步意见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等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信息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激励行为。
??2.失信行为采集流程
??(1)信息告知: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对已采集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并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提出情节轻重程度的初步信用评价意见后,向拟记录失信信用行为档案的信用主体出具告知书,告知书应包括当事人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拟记入失信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拟记入失信信用记录的依据、可主动消除失信行为的途径和期限。
??(2)主动消除失信行为:信用主体在收到告知书10日内,通过化解矛盾、认真接受惩戒、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切实承担失信行为责任并能够消除失信行为消极影响的,可不记录失信分值。
??(3)行为认定:信用主体未主动消除失信行为,经认定后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五)采集要求
??1.采集和记录住房保障信用信息,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在采集完成后应告知信用主体。
??2.采集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符合实际,已采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并告知相关信用主体。
??3.各责任主体对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坚持动态管理及时报送。
??第五条 守信激励行为
??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住房保障守信激励行为:
??(一)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及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住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表现突出的;
??(二)已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
??(三)住房保障对象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间,因有益社会的先进事迹,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四)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五)根据相关规定,其他应当认定守信激励的行为。
??第六条 失信行为
??(一)相关人员失信行为
??1.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当年度未主动申报的;
??2.不配合资格审核、入户回访、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用途的;
??4.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