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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2-08-24 17:33:49来源: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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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新疆
  • 颁发时间:2022-6-10
  • 发文字号:〔十五届〕第1号
  • 发文机构: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3-1-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号

??《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欧洲杯开户app:批准《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由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2年4月26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生产经营、社会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信息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信用工作协调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服务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相关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诚信建设。

??第六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政务失信记录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公众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自律,秉持诚信,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开展社会信用示范区、示范行业等创建活动,建设诚信街道(乡镇)、诚信社区(村),提高公众守法诚信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将诚信教育、信用知识作为教学、培训的重要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实守信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可以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更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纳入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以自然人公民身份证号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自然人无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社会信用代码标识。

??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和职业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注册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基本情况的信息;

??(三)认证认可信息,行政许可或者资质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